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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補助差旅費等費用及跨境電商單據說明

一、 依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跨境電商自108年1月1日起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發票。若於跨境電商交易之經費(例如Agoda、trivago、Trip、Facebook...等均屬跨境電商) ,若未取得合法發票辦理核銷者,應由當事人向國稅局繳交20%所得稅額。
二、 請各位老師申請補助差旅費等各項費用,請向國內旅行業者訂購機票或住宿飯店,取得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合法之憑證,並分項列明細(例:機票金額、住宿費….金額),以利辦理核銷作業。
三、 摘錄行政院主計處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機票部份應檢附單據如下:
(一)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二)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三) 登機證存根或護照影本或搭機證明。
四、請依規定於出差結束後十五日內辦理經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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