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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重要宣導說明!

一、各單位若以本校名義收取費用或接受現金、商品禮券、物品及財產…等,現金應繳至出納組或匯入學校帳戶,若為受贈則依本校內部控制制度之接受捐贈作業流程辦理收支列帳事項,以免發生稅務單位稽查時發現本校短報或漏報收入事宜。

二、有關教學單位產學合作計畫之主持人請注意,請主動向出納組確認(分機3500、3510)廠商是否完成匯款,並提供簽呈及合約書影本,以利出納組開立收據辦理入帳及相關經費核銷作業。

三、本校核銷之相關規定,收據或發票單據之抬頭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或「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勿填寫教學或行政單位名稱及個人姓名,電子或三聯式發票應載明本校統編29902611。
『本室於108年2月19日(108)城市會通字第002號發布全校通告,依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跨境電商自108年1月1日起需開立發票(例如Agoda、trivago、Trip、Facebook...等均屬跨境電商) ,若未取得合法發票者,買受人應於15日內向國稅局繳交20%所得稅額。原通報網址:https://acc.tpcu.edu.tw/files/14-1032-49752,r115-1.php?Lang=zh-tw』

四、補助或委辦計畫之每月薪資、鐘點費、工讀助理費等,請逐月造具印領清冊及附簽到表,並依規定應由出納組逕付當事人及申報年度所得。各項經費之單據請自行影印存檔備查。

五、提醒各單位注意公文之時效性,請在截止日前提早會簽並預留會計室審核及校長簽核時間,以免延誤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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