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憑證之調閱,注意事項如下:
(一)調案人應填具調閱申請單,載明姓名、調案事由等資料,調閱單位內之會計憑證需經單位主管核准;調閱他單位之會計憑證須經其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同意、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意,並得衡酌調案事由後,陳報校長核可後為之。
(二)非經主辦會計人員同意,不得拆訂會計憑證。
(三)會計管理人員應注意會計憑證之調案情形,除司法、審計、檢察、調查或稅務等機關依法律規定借調原件者外,不得攜出會計管理人員指定之處所。
(四)調案人與會計管理人員於前款司法等機關攜出及歸還會計憑證時,應注意原件之項目、數量及內容等,以確保原件完整性。會計管理人員並應定期清理歸還情形。
(五) 未盡事宜,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單下載路徑為:會計室網頁> 表單下載>會計憑證調閱申請單表格,請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