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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私立學校受贈收入,確實開立收據或證明文件

一、 轉教育部臺教會(二)字第1124400603號函:「有關私立學校受贈收入,請學校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53點規定,確實開立收據或證明文件」。
二、 各單位若以本校名義收取費用或接受現金、商品禮券、物品及財產等捐贈,現金應繳至出納組或匯入學校帳戶,若為接受捐贈,則依本校內部控制制度之接受捐贈作業流程辦理收支列帳事項,以免發生稅務單位稽查時發現本校短報或漏報收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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